(2015)邯市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占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06号罪犯赵占虎。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邯山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占虎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赵占虎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1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赵占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411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赵占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占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考核表扬两次,记功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赵占虎全年狱内消费金额为5153元。2015年6月2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赵占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赵占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亦未提供个人家庭困难的证据材料,本院结合其犯罪情节及个人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占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