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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韩常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韩常烈,范绪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谨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耀,巴东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沈传武,巴东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韩常烈,男,生于1957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巴东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范绪前,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北巴东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常烈、范绪前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5)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5)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代理审判员  程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