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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文贵江、邓红霞等与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贵江,邓红霞,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中山市古镇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贵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红霞,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健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锦华,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朱炎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健旋,系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的职员。上诉人文贵江、邓红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方绿博园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中山市古镇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文贵江、邓红霞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贵江、邓红霞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贵江、邓红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建  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  亚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