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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沈快芳与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快芳,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沈快芳。委托代理人刘改善。被执行人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高逸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沈快芳与咸阳海丰苑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4)第91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协助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仲裁字(2014)第9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