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远聪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聪,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林远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燕,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远聪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远聪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