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治学与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学,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84号原告张治学,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南中村老龙洞,组织机构代码08306598-4。负责人蔡明坤,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政治,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玉,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学诉被告重庆中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葛兰镇老龙洞煤矿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治学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