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牟高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连山与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山,王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牟高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建山。委托代理人:李春辉,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山诉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兴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代理审判员 牟传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