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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牟高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连山与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山,王兴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牟高民初字第63号原告:郭建山。委托代理人:李春辉,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山诉王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兴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林功松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代理审判员  牟传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