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严汉泉、郭春香计生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市岳塘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军,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严汉泉,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郭春香,女,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汉泉、郭春香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计生征字(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严汉泉、郭春香于2013年11月7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5日作出岳计生征字(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扶养费合计96468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于2015年6月3日向其送达了岳塘区征催告(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计生征字(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计生征字(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严汉泉、郭春香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岳计生征字(2014)第X2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