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红松与王呈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松,王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松。被执行人王呈敏。申请执行人王红松与被执行人王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呈敏银行存款XXX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