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与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94号原告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3-115号6单元第16层A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3443-6。法定代表人吕金全,职务总经理。被告唐佳,女,汉族,1980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重庆徽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