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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彭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丽群,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乙,居民。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仁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还好,未生育子女。之后,被告瞒着原告在外赌博、吸毒,并把家里的所有积蓄花光了。2013年下半年,原告怀孕,胎儿被检查出严重畸形,被迫把孩子打掉。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吉安监狱服刑。之前,被告还因盗窃、寻衅滋事被法院追究过刑事责任。被告长期吸毒,并发展到以贩养吸,恶习累累,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除摩托车归原告外,其余归被告所有。被告彭某乙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彭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刑事判决书、财产处分表,拟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彭某乙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但被告瞒着原告在外赌博、吸毒。2013年下半年,原告怀孕,因胎儿被检查出严重畸形,被迫把孩子打掉。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吉安监狱服刑。婚后,原告母亲张桂红向原、被告借款15000元尚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婚后不尽家庭义务,吸毒、贩毒,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台式电脑两台、空调一台、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电热水器一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彭某乙所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归原告彭某甲所有。三、夫妻共同债权即借给张桂红的15000元,原、被告各享有75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仁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