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民字第2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加平与周立军、吴盼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024-2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平。被执行人周立军。被执行人吴盼飞。被执行人徐彬炳。被执行人何水龙。申请执行人王加平与被执行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加平于2015年0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执行费19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立军名下的房产另案查封,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彬炳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房产因有共有权人无法处置,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王加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0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平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立军、吴盼飞、徐彬炳、何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