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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1月20日在宁县太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本名牛某,后来由于原告外出务工,家里更换户口本时误将名字登记成了刘某。1992年11月18日生女儿李某甲,1995年9月18日生儿子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刚结婚时关系尚可。后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自2012年年底起,双方因闹矛盾加之两地务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八间平均分割。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称结婚时间及子女出生时间属实。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被告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吵闹后,原告于2012年腊月去北京打工,被告也常年在深圳务工,造成夫妻两地分居,被告认为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原告多年来对家庭贡献极大,被告由于忙于打工赚钱,对原告感情疏于呵护,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不同意离婚,今后一定要改正错误,对原告多加关心和照顾,希望原告回家和好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20日在宁县太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本名牛某,后来由于原告外出务工,更换户口本时误将名字登记成了刘某。1992年11月18日生女儿李某甲,1995年9月18日生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夫妻二人两地务工,自2012年腊月起两地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已生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民外出务工已成一种常态,因外出务工造成夫妻两地生活现象日益增多,对夫妻感情的维护有一定影响。原被告虽然因两地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为了子女的情感需求,只要双方相互体恤,相互谅解,在共同生活中多做自我批评,珍惜过去同甘共苦的日子里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新会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