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梁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xx,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梁xx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州县兴城镇杏山中心小学门前砖道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学生綦x撞倒,梁xx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綦x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梁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经侦查,梁xx于2015年6月26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梁xx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州县兴城镇杏山中心小学门前砖道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学生綦x撞倒,梁xx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綦x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梁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侦查,梁xx于2015年6月26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肇事摩托车照片、梁xx逃逸遗落在现场的衣服和鞋子照片;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范xx、王xx、梁xx、梁x、张xx的证言;4、被害人綦x的陈述;5、被告人梁xx的供述和辩解;6、肇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关于綦x伤情的鉴定意见;7、和解协议书、调查笔录、社区证明,证实案发后梁xx赔偿被害人綦x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梁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逄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