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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陈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善朋、张志伟,该行职员。被告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被告陈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陈颖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吴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