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恢裁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建忠与被执行人梁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忠,梁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忠,男,。被执行人梁跃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跃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跃进三日内给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67812.22元、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430元、评估费100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梁跃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跃进所有的位于延川县永坪镇小河口商厦,产权证号5792号,框架结构4层楼房,建筑面积1000.45平方米房产。2013年7月30日本院依法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142.16万元,评估单价1421元/平方米。2014年5月14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评房产中的700平方米房产以评估价99.47万元进行拍卖。经两次降价进行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第三次起拍价为716184元,现申请人唐建忠同意以第三次起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梁跃进所欠其全部债务,经核算实际抵偿面积应为68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唐建忠与被执行人梁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建忠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跃进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67812.22元、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430元、评估费10000元、垫付执行费7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梁跃进所有的位于延川县永坪镇小河口商厦,产权证号5792号,框架结构4层楼房,建筑面积1000.45平方米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142.16万元,评估单价1421元/平方米。2014年5月14日经申请人唐建忠申请,本院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评房产中的700平方米房产以评估价99.47万元进行拍卖。经两次降价进行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第三次起拍价为716184元,现申请人唐建忠同意以第三次起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梁跃进所欠其全部债务,经核算实际抵偿面积应为681平方米。本院以(2014)莲执恢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并送达延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