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与祖连邦、李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祖连邦,李云霞,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寒滨商初字第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滨街75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华兰,该行职工。被告:祖连邦。被告:李云霞。被告:刘玉明。被告:张美。被告:刘林宝。被告:宋秀美。被告:宋广伟。被告:张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下称工行海化支行)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海化支行委托代理人孙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2日,被告祖连邦、李云霞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被告祖连邦、李云霞从原告处贷款500000元,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9%,每月1日按月还息。被告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发放贷款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自2013年8月1日起不再偿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均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要求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八被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保合同》1份和《个人融资联保协议》1份,约定由八被告组成联合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对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的主债权,在最高贷款额度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2年8月21日,被告祖连邦、李云霞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9%,逾期利率为11.7%”。每月1日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只偿还2013年8月1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与八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保合同》1份、《个人融资联保协议》1份,原告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1份、被告祖连邦签字的借款凭证及个人贷款提款通知书各1份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保合同》、《个人融资联保协议》及与被告祖连邦、李云霞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祖连邦、李云霞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有被告祖连邦、李云霞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为被告祖连邦、李云霞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祖连邦、李云霞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开始按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玉明、张美、刘林宝、宋秀美、宋广伟、张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