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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98-2号原告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定代表人郭元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彬,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邹景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898-2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被告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100万元保证金,并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其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平安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