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泉与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刘泉。委托代理人王会范。系刘泉之母。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川西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泉与被告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泉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