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张百扬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刘建华,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徐继辉,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志良,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百扬,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张百扬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林桃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陶春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