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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金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金浩,郑姬兰,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太城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浩。被执行人郑姬兰。被执行人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普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本院(2015)威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