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晓晖与段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晓晖,段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樊晓晖,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段立超,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立超银行存款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