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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晓晖与段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晓晖,段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樊晓晖,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段立超,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立超银行存款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