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丰莒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丰莒,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568号原告安丰莒。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社区。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立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莒与被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立志、第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丰莒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娄华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