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炎波与被告陈晓霞、陈高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为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