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炎波与被告陈晓霞、陈高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为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