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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邵某某,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进行调解特别授权。被告:霍某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武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