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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成都市御膳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成都市御膳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三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04号原告尚庆风,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一成都市御膳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恩秀,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二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程德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三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德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诉被告成都市御膳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欣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庆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