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飞,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