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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传峰与陈荣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传峰,陈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峰。被执行人陈荣贵。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吴传峰与陈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荣贵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传峰纠纷款本金人民币986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