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向家顺与李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向家顺,男,生于1954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被告李启富(曾用名李启付),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顺诉被告李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对其各项损失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家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向家顺负担。审判员王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余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