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古创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普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古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古创业,男。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古创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手机一部,因被告人古创业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古创业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古创业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古创业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古创业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古创业正在服刑,暂无经济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颖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