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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贤奉与张怀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奉,张怀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99号原告:杨贤奉,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怀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贤奉与被告张怀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贤奉与被告张怀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贤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贤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贤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贤奉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