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俊林与周冬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林,周冬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杨俊林。委托代理人李玉虎(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冬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吉家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佳丽(特别授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林与被告周冬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