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郝海堂、郝瑞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某甲,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某乙,男,汉族,神木县人。杜某某与郝某甲、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1日做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郝某甲在2013年12月11日前给原告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2年9月26日之后所产生利息中的5000元,郝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郝某甲、郝某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2日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27日杜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甲有起亚牌轿车一辆,陕丰田牌轿车一辆,郝某乙有大众牌轿车一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郝某甲所有起亚牌轿车一辆;丰田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郝某乙所有大众牌轿车一辆;对以上三辆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