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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慧娟诉庞占波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