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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毕秀楠与王琦、吴新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秀楠,王琦,吴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毕秀楠。被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吴新博。申请执行人毕秀楠与王琦、吴新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同意解除王琦所有的位于博山区金晶路大辛庄小区6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产权证号:05-10021**)的抵押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毕秀楠对王琦所有的位于博山区金晶路大辛庄小区6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的抵押权随之灭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