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刘强、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刘强,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3年12月22日,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32号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刘强,男,1980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蛤蟆县镇986号。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高桥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立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旭与刘强、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强、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南执字第00056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贵堂审 判 员 黄 伟代理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