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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剑勇。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