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与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霍建平,主任。被执行人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福仲,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07)历执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