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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善兵与张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兵,张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周善兵。被执行人张良权(曾用名:张良全)。申请执行人周善兵申请执行张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