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善兵与张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兵,张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周善兵。被执行人张良权(曾用名:张良全)。申请执行人周善兵申请执行张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