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志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赵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坚江。委托代理人:秦正学。委托代理人:徐峰。被告:赵志敏,1984年11月22日,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敏商品预房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向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