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葛植慧与唐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植慧,唐晓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葛植慧。委托代理人葛植强.系原告的弟弟被告唐晓磊。原告葛植慧与被告唐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葛植慧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植慧的委托代理人葛植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6月初至2014年8月15日给被告唐晓磊发汽车配件,合计配件款35556元,被告于2015年1月给付原告配件款4000元,尚欠配件款31556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配件款315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唐晓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被告唐晓磊在原告葛植慧处购买汽车配件,合款人民币35556元,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承德宽城县罗家沟中天汽修唐晓磊欠葛植慧2014.6――2014.8汽车配件款35556元,叁万伍千伍佰伍拾陆元整。还款日期2014年9月20日前还款壹万元,其余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清。欠款人唐晓磊2014.9.9”。2015年1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配件款人民币3000元,之后又给付原告1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配件款人民币31556元。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唐晓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本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唐晓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应及时给付原告相应货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汽车配件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晓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葛植慧汽车配件款人民币31556元。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唐晓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