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福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管月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管月华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