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579号原告王××。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