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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建北诉胡同宝、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北,胡同宝,谢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姚建北,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同宝,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谢民,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建北诉被告胡同宝、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北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北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69.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