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建北诉胡同宝、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北,胡同宝,谢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姚建北,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同宝,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谢民,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姚建北诉被告胡同宝、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北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北撤回对被告胡同宝、谢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769.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