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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深圳领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培东与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培东,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领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培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洋,总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领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郭培东。上诉人郭培东因与被上诉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特铭客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领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领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83928.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郭培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的异议。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权。领潮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郭培东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郭培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郭培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刘向东、艾特铭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领潮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裁定也未将其列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当中。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领潮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郭培东请求将本案移送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领潮公司虽然也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因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答辩期内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接受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故其无权对原审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郭培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