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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海刚、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海刚,张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住所地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何志军,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屈海刚,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张红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海刚、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海刚之妻李某某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家务信用社有存款,被执行人张红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指挥信用社有存款,被执行人张红利之妻刘某某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指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屈海刚之妻某某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家务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指挥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利之妻刘某某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指挥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四、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