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向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向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