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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荆峰与郑东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峰,郑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荆峰,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无业人员,住伊宁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东红,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八团四连职工,住六十八团榆林。申请人荆峰申请执行郑东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兵四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月1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1643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东红与申请人荆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东红于2015年6月16日向申请人荆峰支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荆峰再给付90000元,申请人荆峰放弃余款64370元,鉴于该案执行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荆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文 武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