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陈德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409号原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工业园区(十字社区果园)。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洲,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润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