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爱瑞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爱瑞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昊翰,王萌,长沙三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沙状态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境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03930号原告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韩凤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晨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爱瑞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时代先锋2-208房。法定代表人易斌。委托代理人胡君,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昊翰。委托代理人田云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萌。第三人长沙三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小区藏珑会所。法定代表人谢鹤鸣。委托代理人甘露佳。第三人长沙状态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会所藏珑会馆。法定代表人喻庆平。第三人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境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8号藏珑湖上国际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爱瑞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昊翰、王萌、长沙三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沙状态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境界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55元,减半收取10677元,由原告长沙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子平人民陪审员 刘 霜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